中国政府标榜的"中国特色"的民主号称包括公民的言论和结社自由(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53条)。然而,2003年9月四川省籍李智被公安部局逮捕并且最终被达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原因据说是李智犯有如下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性质的罪行:(1) 李智"加入了境外的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2) 李智在网上发表了"反对中国共产党的文章";(3) 李智"积极鼓动"他人参加境外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 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4川刑终字3号)
从以上李智的罪行清单来看,李智被指控涉及的这三项罪行似乎都受到中国宪法的保护:第一项罪名无非是说李智犯了与他人"结社"的罪行;第二项罪名换而言之是说李智犯了"言论"罪;第三项是前两者的结合。
为什么李智参加了中国民主党这个"敌对组织"就构成"颠覆国家"罪呢?中国民主党"敌对"何人?如果"敌对"的是共产党,有何以同"颠覆国家罪"划等号,如果参加境外的"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本身就构成"颠覆国家"罪,理由何在?从李智的"刑事裁定书"中看不到对这些问题的任何答案。
如果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李智犯有"颠覆国家罪"而应受8年徒刑的处罚,起码要说明李智触犯了中国刑法的那些条款。然而"刑事裁定书"全文通篇不见引诉中国刑法的任何条款。这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吗?
如果中国堂堂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智的终审裁定书尚如此草菅人命,中国民主之路又何其遥远。
07/3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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