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党员李智,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原系达州市人民政府财贸流通科副科长。因他在中国与所谓的境外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联系并提出申请加入,并且在互联网上发表批评中国共产党的文章。结果李智在2003年8月11日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在中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决认定李智的“犯罪行为”共3点是:3次向境外敌对组织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党并被任命职务;在互联网《木子网站》建立个人主页,大肆宣传敌对思想;以及教唆引导他人加入中国民主党,企图颠覆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就以上3点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力4年。在2004年2月李智要求上诉,中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一款,第106条,第56条第一款,第55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今还在服刑。
按照中国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在李智做的每件事中都并没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35条里任何一点,甚至在并没多少人知道的情况下,就被逮捕了,无理的定为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力4年,这是何等严重,这让我想到了一个成语叫杀鸡警猴,来告诫中国民主党,要想真正在他一党专治的土地上建立一个什么秘密组织,简直就是自讨苦吃。中国政府在立法时只是做好表面功夫,在他非常时期就用非常方式对待某些人。李智就是一种方式,中国政府为了巩固政权就剥夺了人民自由和权力,这实在太恐怖了。我觉的李智不应该被判刑,因为李智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文章批评中国政府,和加入中国民主党,都受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的保护,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保护中国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所以李智不应该被判刑。
08/3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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