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法院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 李智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智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智分别于2001年11月9日、2003年1月15日、2003年6月1日利用互联网向境外敌组织“中国民主党”提出申请,要求加入该党并赞成该党主张。2001年11月至2003年6月,李智通过国际互联网,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三次向境外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发出加入申请提供了收取邮件的邮箱地址.2003年6月4日,李智收到“中国民主党”负责人谢万军签发的二线组字第11-10355号任职证书并保存在自己的电脑中。李智被任命为该党二线组织全国委员会暨委员会103466党部主任兼该党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该证书规定李智的主要职责是在中国大陆建立和发展“中国民主党”的秘密组织。同月5日,李智向谢万军发出希望得到指导和批示的电子邮件并多次收到“中国民主党”向其发来的有关该党活动的邮件。中国民主党组织的政治活动有:民主马拉松抗议集会;民主渗透行动;在媒体上公开支持中国民主党政治主张的活动;在中国民主党的网站上公开发表自己的政治观点。李智所作的一切只是发表自己对政治观点。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李智的行为也只是属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中国的宪法记载着,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李智没有触犯什么法律,也没有想颠覆国家政权。中国宪法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李智是按照宪法第三十五条属于每一个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自由。李智却被判了八年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说明中国的宪法,只是用来装饰,公民根本不能受到保护。中国的政治独裁和中共的一党专政。所以中国根本不是民主社会。
1/6/2010
|